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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能力認證辦法  
 
 小圖示國際疾病分析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
 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緣起:
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以促進醫療教育,提升醫療品質為宗旨,提供並協助醫療機構服務之工作同仁,有關繼續教育的執行、辦理及認證,並致力於強化疾病分析及申報人員素質與專業識能,特訂立「國際疾病分析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 

第二章 甄審考試

第二條 國際疾病分析人員專業能力認證,每年度下半年辦理一次。

第三條 甄試時間依每年公告簡章為主。

第四條 報考國際疾病分析士資格:(無須考慮工作經驗)

一、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在學生及畢業生,累積教育積分達24以上

二、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高中、職以上畢業生,或大專院校非相關科系在學生及畢業生累積教育積分達32以上

三、以上所述教育積分認定期間採甄審當年度,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六條。

四、以上之相關課程,由其他單位舉辦之積分數折半計算並不得超過累積教育積分的1/3

第五條 報考國際疾病分析師資格

一、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生,從事有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,累積教育積分達32以上。

二、已領有本會「國際疾病分析士」證書者,且證書仍在效期內,累積教育積分達24以上。

三、以上所述教育積分認定期間為甄審當年度,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六條。

四、以上之相關課程,由其他單位舉辦之積分數折半計算並不得超過累積教育積分的1/3

第六條 報考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資格

一、須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並領有本會「國際疾病分析師」之效期內證書,且目前仍從事疾病分類編碼工作滿5者。
三、累積教育積分達24以上。教育積分認定期間為甄審當年度,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六條。
四、上述一~三點須同時符合。

 

第三章 以其他學協會證書換取本會證書

第七條 已領有他會「疾病分析師(員)」相關證書者,證書仍在效期內,得以辦理報名。

第八條 曾領有他會「疾病分析師(員)」相關證書者,證書已超過效期,累積本會教育積分達32以上者,得申請恢復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資格。

第九條 以上所述教育積分認定期間為甄審當年度,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六條。

 

第四章 證書有效期限

第十條 甄審合格者,由本會發給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與「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」證書,有效期限為三年(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);於期滿前一個月可辦理證書展延,其展延資格詳如本辦法第五章規定。

 

第五章 證書展延辦法

第十一條  領有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證書後,有效期限三年內(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),應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48以上(其他單位舉辦之積分數不得超過1/3),每年至少須接受本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8點以上,於第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始得辦理證書線上申請延展作業。申請路徑:甄審事務/申請證書展延

第十二條 領有「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」證書者,於有效期限三年內(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)需以第六章第十六條之八之方式,累積達6,始得申請證書展延。

第十三條 如遇進修期間(不限修習科系),得以在學證明折抵當年度之繼續教育積分8

第十四條 證書效期3年內(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)若未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48點以上者,可有1年追加期,補足達48點,亦可申請證書展延。惟,為確保於常規時效申請展延者之權益與保障,其延緩申請展延者,證書效期應回溯自原證書到期日起計算。

第十五條 曾領有他會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,證書已超過效期,甄審當年度,累積教育積分達32以上者,得以申請恢復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資格,核發本會證書。教育積分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六條。

 

第六章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

第十六條 有關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:

一、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,每50分鐘積分1點;擔任授課者,每50分鐘積分5點。

二、參加視訊連線之研討會,每50分鐘積分1點。

三、參加非本會舉辦之研討會,經本會認定,每1積分0.5點;擔任授課者,每1積分1點。

四、參加國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之疾病分析相關學術活動,經本會認可者,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,累積繼續教育積分,予以認定。

五、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學術活動(與疾病分析相關),每50分鐘積分2點;於活動中發表論文或壁報者,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4點,其他作者積分2點,擔任特別演講者、或上台發表則另加積分2點;以上若參加國際性質之學術活動,其積分得以二倍計之。

六、在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雜誌發表與疾病分析相關的原著論文者,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5點,第二作者積分3點,其他作者積分1點。

七、參與教案設計或協助辦理各項學術活動之專家、委員、講師,每次得給積分5點。

八、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:
  (1)擔任當年度疾分課程之講師,授課半天得積分2點(以此計之)
  (2)參加當年度疾分課程上課一天得1點

  (3)參與本會討論區回覆作業每年可抵認1點。
  (4)參加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共識營每次1點。
  (5)發表文章每篇1點。
  (6)上述(1)~(5)點可選擇累計,並由學會手動計算核發。

第十七條 申請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與「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」證書展延,應繳交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,審核合格者得發予新證書。

一、線上完成證書展延申請。

二、證書展延費用100元整(工本費)。
三、原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或「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」證書請寄回學會或務必自行銷毀。

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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