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第十六條 有關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:
一、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,每50分鐘積分1點;擔任授課者,每50分鐘積分5點。
二、參加視訊連線之研討會,每50分鐘積分1點。
三、參加非本會舉辦之研討會,經本會認定,每1積分0.5點;擔任授課者,每1積分1點。
四、參加國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之疾病分析相關學術活動,經本會認可者,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,累積繼續教育積分,予以認定。
五、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學術活動(與疾病分析相關),每50分鐘積分2點;於活動中發表論文或壁報者,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4點,其他作者積分2點,擔任特別演講者、或上台發表則另加積分2點;以上若參加國際性質之學術活動,其積分得以二倍計之。
六、在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雜誌發表與疾病分析相關的原著論文者,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5點,第二作者積分3點,其他作者積分1點。
七、參與教案設計或協助辦理各項學術活動之專家、委員、講師,每次得給積分5點。
八、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:
(1)擔任當年度疾分課程之講師,授課半天得積分2點(以此計之)。
(2)參加當年度疾分課程上課一天得1點。
(3)參與本會討論區回覆作業每年可抵認1點。
(4)參加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共識營每次1點。
(5)發表文章每篇1點。
(6)上述(1)~(5)點可選擇累計,並由學會手動計算核發。
第十七條 申請「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」與「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」證書展延,應繳交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,審核合格者得發予新證書。
一、線上完成證書展延申請。
二、證書展延費用100元整(工本費)。
三、原國際疾病分析師(士)或「高階國際疾病分析師」證書請寄回學會或務必自行銷毀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