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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組織簡則  
 
 

病歷管理暨疾病分析委員會組織簡則
【100/09/07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】

 

第一條 任務

一、規劃病歷管理、疾病分類相關課程,推廣新知與實務分享。
二、提供醫事服務機構及本學會會員有關病歷管理、疾病分類編碼諮詢服務。
三、辦理病歷管理、疾病分類專業培訓與證照考試。

 

第二條 成員

一、召集委員: 1 位。
二、副召集委員: 1~2 位。
三、顧問若干人。
四、病歷管理委員: 9~15 位,各健保分區至少一位,學界專家 3 人。
五、疾病分類委員: 9~15 位,各健保分區至少一位,學界專家 3 人。
六、推派作業:
       (1)召集人由理事長遴聘,顧問、副召集人由召集人遴選。
       (2)委員不限制是否為本會會員,由本會理監事或專家推派人選。
       (3)以上,並提請本會理監事會審查,經獲同意聘任後,由本學會頒發聘書。
七、需為醫院之病歷管理人員,或疾病分類人員,並於醫院實務經驗 5 年以上。
八、以上成員均為義務職。

 

第三條 權責

一、接受召集人委派,負責委員會主要事務。
二、配合委員會運作。
三、審核研討會教育積分。

 

第四條 任期

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,必要時得續聘之。
 

第五條 施行

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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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L: (07)3868607 / FAX: (07)3868616 / E-mail:tmcs.edu@gmail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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